为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等政策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我委牵头起草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月19日至2026年2月18日。相关意见建议(含具体意见、修改理由及依据、联系方式)请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委。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邮箱:jxggzygl@163.com
附件:《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6年1月19日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简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法律法规的从业条件、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依托省“数字发改”平台建设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系统(简称管理系统)。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对代理机构实施协同监管: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制定代理机构综合性管理政策,负责管理系统建设运维,归集管理系统内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评价信息,推进联合惩戒;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代理机构信息统一登记管理;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登记信息的核实和确认。
(三)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活动进行指导并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成立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代理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章 信息登记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登记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管理系统。
第八条 代理机构在“江西住建云平台”登记的信息应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表》和《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二)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在赣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三)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四)证明从业人员招标专业能力的相关信息,如: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等;
(五)在自有场地组织评标的,应当提供评标场所地址;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代理机构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时,代理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在“江西住建云平台”确认办公场所经营状态和从业人员在职状态,并更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未完成信息更新和确认的,系统将自动标注为“异常状态”,并暂停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管理系统推送信息,待信息更新和确认后恢复推送。
第十条 代理机构注销的,应在“江西住建云平台”撤销登记。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包含招标代理业务;
(二)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必要设施和编制招标文件、存储招标资料等所需要的办公条件;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流程等业务知识,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
(四)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未因违反规定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他人名义从业。
代理机构不得聘用已受聘于其他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需求、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能力,从登记的代理机构中,自行择优选取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其中,进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从管理系统中自行择优选取。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中包含招标代理服务事项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与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依法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的相关事项。
未签订委托合同的,不得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场所费用、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
(二)依法依规组织开评标活动;
(三)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
(四)协助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六)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七)协助、配合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异议投诉;
(八)收集、整理、移交代理项目的档案资料等。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开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项目负责人应从代理机构登记的从业人员中确定。
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包括方案策划、文件编制、开标评标组织、资料归档及异议、投诉协办等。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处理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处理异议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作出异议答复前,将异议人、异议事由、拟答复结论及相关法律风险告知招标人。
第二十条 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的,代理机构应当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如实反映招标投标事实情况,准确全面提供招标投标资料。
第二十一条 鼓励省级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行行业自律公约,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与规范,积极开展从业人员培训。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本省完成信息登记的代理机构,通过管理系统实施综合评价。评价体系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信息:包括代理机构的工商注册信息、办公场所及从业人员等(附件1),由代理机构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自行申报后,自动推送至管理系统;
(二)履约能力:包括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履约记录及专业培训等(附件2),由管理系统采集;
(三)不良行为: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分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三类(附件3),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认定并录入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征询招标人意见后,完成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一代理一评价”工作,对存在的不良行为采集证据并予以处理。逾期未评价的,管理系统发出预警提示,并推送省级行政监督部门。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配合“一代理一评价”工作,对在交易现场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项目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据并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对各地“一代理一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程序、标准、时限开展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存在附件3所列行为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按以下标准扣分及公开:
(一)严重不良行为:扣10分,扣分及公开期限为1年;
(二)一般不良行为:扣5分,扣分和公开期限为6个月;
(三)其他不良行为:扣3分,扣分和公开期限为3个月。
不良行为信息在录入前,应下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附件4),书面告知事实、依据及申诉渠道。
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或申辩,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不良信息直接录入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评价信息按以下规则动态发布:
(一)基本信息与履约能力信息长期公开;
(二)不良行为记录的扣分及公开期限为3个月至1年;
(三)不良行为扣分及记录公开期满后,不再对社会公开,转为内部评价档案长期保存;
(四)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撤销后再次申请登记的,其历史不良行为记录延续注销前状态。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由管理系统自动执行,信息成功录入后次日生效。管理系统根据量化评价标准,每日自动计算并更新代理机构的综合得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把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代理机构登记虚假信息的,有权向登记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反映。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反馈核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由招标项目所属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或者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条款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等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进行评价记录;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加强对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参与串通投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
第三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代理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做好代理机构评价工作,并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对代理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将评价分值较低的代理机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代理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广播电视局、省国防动员办公室、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试行2年。
附件:1.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量化评价标准(基本信息)
2.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量化评价标准(履约能力信息)
3.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量化评价标准(不良行为)
4.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
附件1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量化评价标准(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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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记录期限 |
采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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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
基本信息 (70分) |
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70分) |
具备下列条件,可得基本分70分,否则不得分: (1)营业范围包含招标代理业务; (2)具备独立办公场所; (3)拥有不少于5名从业人员; (4)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未因违反规定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5)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
企业存续期 |
企业自主申报 |
附件2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量化评价标准(履约能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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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记录期限 |
采集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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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履约能力 (30分) |
业务能力 (15分) |
近12个月内业务能力基础分5分。每完成一项招标代理业务,得0.5分,最高分不得超过15分。 |
企业存续期 |
系统自动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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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
履约记录 (10分) |
近12个月内履约基础分10分。 不良行为记录,每项扣3分; 处于记录期的不良行为超过3项的,不得分。 不良记录指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和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不含其他不良行为。 |
企业存续期 |
系统自动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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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
专业培训 (5分) |
近12个月内参加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江西省相关招标投标行业管理规范培训,每人计1分。 同一人参加多次培训的,只计一次分。 |
企业存续期 |
系统自动计算 |
附件3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量化评价标准(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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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为 情形 |
认定事项 |
认定标准 |
认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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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
严重不良行为 (扣除评价分10分) |
未签订合同 |
开展项目招标前未与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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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
不正当竞争 |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或不正当手段承揽代理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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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
收取额外费用 |
擅自提高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变相要求招标人或投标人增加费用、违规收取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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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
违规代理 |
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违规而进行代理。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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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
转让代理 |
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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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 |
泄漏情况和资料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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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 |
串通招标投标 |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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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 |
与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第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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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 |
严重不良行为 (扣除评价分10分) |
未经批准招标 |
代理招标项目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或项目内容、招标方式等事项变更未依法依规经相关部门批准,进行招标文件备案或者进场交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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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 |
代理招标项目发生投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尚未作出处理或已明确不再重新招标仍再次组织招标的,或者明知项目存在违规问题仍组织进场交易的,或者已招标项目无正当理由再次组织招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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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 |
违规投标咨询 |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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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 |
拒不执行 |
拒不执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5条(依据不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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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 |
违规收集信息 |
利用代理身份便利,违规收集评标专家信息(含专家专业、联系方式等),私自加入或发起专家微信群、QQ群 |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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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4 |
隐瞒 |
在代理项目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等有违法违规行为,故意隐瞒、不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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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5 |
交易现场行为 |
违反交易现场管理规定,在门禁、电梯等专家出入相关区域蹲守、逗留,擅自进入专家等候区(休息区)、见证室、监控室等区域,经提醒后拒不离开的 |
外省交易现场规定,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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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 |
弄虚作假 |
在信用信息填报、更新或招标代理活动中伪造相关资料、弄虚作假。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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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7 |
严重不良行为 (扣除评价分10分) |
无效中标 |
因招标代理机构或其项目负责人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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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8 |
行政处罚 |
因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被行政处罚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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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
一般不良行为(扣除评价分5分)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 |
未使用省级行政监督部门颁发的标准示范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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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
未规范使用标准示范文本或擅自修改标准示范文本中不允许修改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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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表述不明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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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
招标文件未将否决条款集中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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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布 |
发布的招标文件未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载明相关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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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
发布的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含文件的澄清、修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出现严重表述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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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 |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未按规定及时发布,或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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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时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未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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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
一般不良行为(扣除评价分5分) |
招标项目技术标准、合同条款编制 |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未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9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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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 |
招标文件未载明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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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 |
资格预审办法、评标办法编制 |
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和方法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8条、第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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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 |
资格预审办法选取不符合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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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 |
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所有评审因素,或者未将评审因素进行量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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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 |
评标办法选取不符合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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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5 |
评标办法的具体指标选取不符合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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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6 |
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有效期、保证金等内容 |
招标文件未载明投标有效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5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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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7 |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起算时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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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8 |
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相关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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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9 |
一般不良行为(扣除评价分5分) |
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履约保证金不符合省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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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 |
招标项目设有最高投标限价,但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最高投标限价具体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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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1 |
项目负责人 |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的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注明的人员不一致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第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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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2 |
项目负责人没有按要求到场组织开标评标、处理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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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3 |
开标评标 |
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做好开标准备工作,或在交易平台上录入信息有误,导致无法开标或者开标延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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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4 |
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程序、公告时间开标,擅自提前或延迟开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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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5 |
因工作失误导致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被错误拒绝或接受(如投标保函核对等投标资格认定错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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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6 |
未按规定完整记录开标情况并形成开标记录表、未及时将开标记录情况发送至评标委员会,影响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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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7 |
在交易中心现场违规打探评标专家信息,或者违规与专家接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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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8 |
一般不良行为(扣除评价分5分) |
中标公示 |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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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9 |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接受不符合异议程序的质疑,且以此为理由暂停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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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0 |
擅自修改文件 |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招标成果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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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1 |
标后监管 |
提交的招标情况备案资料不符合行政监督部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4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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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2 |
篡改招标情况备案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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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3 |
中标人确定后,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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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4 |
对行政监督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标后核查或处理投诉中查阅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的行为不积极配合,或未按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及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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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5 |
处理异议 |
未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异议作出回复,或未按要求处理异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5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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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6 |
疑问澄清 |
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未予澄清或未对提出的疑问进行有针对性的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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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7 |
交易现场行为 |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现场报名,或经批准采用现场报名方式,但未在交易中心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受理报名 |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规范及评价运用规定(暂行)》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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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8 |
在现场违规收取报名费、标书费、资料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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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9 |
未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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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0 |
在评标现场大声喧哗,违规进入评标室,影响本评标室或其他评标室开展评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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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1 |
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或干扰评委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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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 |
其他不良行为(扣除评价分3分) |
未及时更新 |
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在评价系统提交变更申请的 |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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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 |
交易现场行为 |
未经身份查验或未佩戴交易场所发放的代理身份标识标牌组织交易活动 |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规范及评价运用规定(暂行)》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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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 |
不按照要求完成场地预约或变更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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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4 |
需要进行询标的,未配合通知投标单位到交易中心指定询标区域进行澄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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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5 |
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整、及时、准确发布项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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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6 |
擅自修改或增减保证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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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7 |
未及时提醒招标人退还保证金,或无故拖延保证金退款时间 |
附件4: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发文编号)
(公司、从业人员) :
你方于 年 月 日在 (代理项目名称) 发生(不良行为内容)。根据《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以及《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量化评价标准(不良行为)》 (项),对你方做出 (行为情形) 记录,以及代理机构评价扣 分处理。
你方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地址: 联系电话: )提出。
(行政监督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 联系电话:
签收地点:
签收时间: